股 份於櫃買中心上櫃期間內,公司應依公司章程第16.1條之規定公告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程及有關承認案與討論案(包括但不限於選任或解任董事 之議案)等各項議案之資料,並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如股東於股東會之表決以書面行使者,公司亦應將前述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依 公司章程第16.1條規定併同寄送給股東。董事會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準備股東會議事手冊和補充資料,寄發予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供所有股東取得,並傳輸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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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係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人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股東, 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該股東得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遵循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僅得以一份委託書指定一位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董 事會得決定股東於股東會之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之,惟股東會於中華民國境外召開者,或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要求,公司應使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如表決權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 時,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 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股東於後送達之投票指示中以 書面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主席為其代理人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 方式行使表決權。作為代理人之主席就未記載於書面或電子文件之事項及/或對原議案之修正,於該次股東會不得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此等股東視為放棄行使表決權。
倘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公司章程第18.4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 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投票指示依公司章程第18.4條送達公司相同之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其適用情形),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者,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倘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以受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已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至遲於股 東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之通知。如股東未於所定期間前撤銷其委託者,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