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與股利政策
本 公司屬於精品裝潢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業務擴充追求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進需求及產業景氣及前景等相關因素,並確保維護股東權 益,本公司未來股利之發放採取保守穩健之股利發放政策。於不違反開曼公司法、公司章程第12.4(a)條及公司章程規定,且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 外,公司得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議案分派盈餘。如有盈餘,於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時,董事會應就每會計年度提撥盈餘作為:
(1) 支付相關會計年度之稅捐;
(2) 彌補歷年虧損;
(3) 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債。
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況下,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盈餘,且由董事會依公司章程第34.6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為發展目的而提撥適宜之特定數額作為準備金後,剩餘數額經股東同意後依下列次序及方式分配之:
(1) 員工紅利不低於0.2%;
(2) 董事酬勞不高於5%;且
(3) 股東股利不低於20%,且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之分配依董事會決定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或現金配搭股票方式分配。董事會得視當年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現金股利之發放比例。員工紅利以股票方式分配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之分配。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概不支付利息。